城市经营的条件与主体
① 城市经营的前提条件。城市经营需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首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了相应的市场,市政府才有可能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经营活动;其二是城市政府职能的转变,彻底改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政府、小社会”,“政企不分”,市政府统管一切、包揽一切,城市建设是无偿的供给与服务,只搞建设、不管经营的传统观念和做法;其三是健全城市的法律与法规体系,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的运作靠法律和法规来约束与规范,促使城市政府对城市的经营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② 城市经营的主体。城市政府是城市经营的主体,但并不是由市政府的各部门直接指挥物质生产与交换,而是通过市场进行资本运营。城市政府经营城市,在方式上要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指令性分配,转向以法律为基础的经营与管理;在对象上从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转向对城市资源的整体发掘、利用和经营管理。城市经营的主体是城市政府,但参与经营者则是多元化的,为此,就要有各种投资主体、各类企业和中介组织的参加,以及广大市民的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