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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谈公房与私房拆迁补偿差别
日期:
2013-03-27 17:14
情况下,更认为其他安置对象没有权利分割拆迁补偿款。然而这样的理解就彻底错误了。
公房与私房有着极大的差别,公房的承租人并不类似于私房的产权人,对房屋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公房的使用权应归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因此无论公房面积多大,无论在拆迁中的安置对象有无享受到托底保障,同住人与承租人均可以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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