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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出具兜底担保、地产押品造假骗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5-05-22  浏览次数:15
近期,四川银监局发现,在该省的银行业案件风险防控中,出现了一些具体违规现象,比如银行违规出具兜底担保、地产押品造假骗贷、大批量信用卡恶意套现、对公网银疯狂转账等。

对此,监管要求辖内银行业机构要加大排查力度,做好风险防御工作。包括禁止银行违规、越权或规避上级机构管控对外出具担保文件,禁止瞒报、漏报银行信贷担保数据;要全面围堵虚假资产抵押,实物核查时,要严防出现“一物二主”、“指鹿为马”的现象。

操作手法之一:银行违规出具不可撤销兜底担保

监管发现,一些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为了套取银行融资,最容易用高额返点,引诱银行内部员工违规出具不可撤销兜底担保。

据财新记者了解,这种操作手法相当于企业将贷款利率加点,或者“以票定存”中多交保证金,让银行员工获得超额回报(见《财新周刊》2014年10月17日“贷款回报链”);银行则对企业融资困难的风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具《不可撤掉担保书》,等风险实质性发生,银行必须兜底。

2014年9月,恒丰银行爆出40亿刚性兑付案。其股东成都门里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中伍恒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的表外融资。虽借多家通道出表,但这笔钱最终由恒丰银行兑付,就是因为恒丰银行与前述银行签署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承诺。

对这类操作手法,四川银监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表内授信与表外担保业务的风险隔离,在对外担保、出具贷款承诺函时,合同审查部门要将法律文书核心条款与业务审批结论进行比对,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加盖印章,出具担保函或承诺函。

同时,禁止违规、越权或规避上级机构管控对外出具担保文件,禁止瞒报、漏报银行信贷担保数据。银行加盖具有对外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行政公章前,必须经过内部有效审批,有条件的机构可通过上收印章、系统审批、上线电子印章等方式控制违规担保风险。

操作手法之二:登记机关伪造土地及抵押权证

前述监管机构发现,近期有部分银行发现,某地国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土地及他项权利证书的情况,导致银行抵押悬空,部分贷款利息逾期。

据财新记者了解,在2014年,有两家银行先后暴露巨额骗贷案。其操作手法都是,作案人员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相勾结,伪造虚假权证,骗取银行巨额贷款。

“这反映出银行盲目追求信贷规模、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抵押物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一位接近四川银监局人士对财新记者说,当时监管要求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抵押贷款业务真实性排查工作,要求上报截至2014年9月末以房产和土地权证抵押的存量贷款情况。

目前监管要求,各银行业机构在开展贷前调查时,要独立、详实地进行拟抵押资产真实性核查,包括登记效力查询和实物核查。登记效力查询时,要对拟抵押资产取得来源进行多渠道印证;受理抵押授信业务时,对客户提供的近三年内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出让金缴款凭证、购买房产时的缴税凭证,银行间要相互配合查证缴款账户的出账情况。

监管机构还要求,要查询银行出具查询函,查复银行出具查复书,银行间合作查询、查复土地缴纳出让金和税款的真实性,全面围堵虚假资产抵押。实物核查时,要严防出现“一物二主”、“指鹿为马”的现象。严禁将贷前调查环节延后至抵押登记办理环节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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